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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WPPT)核心知识点框架与知识产权代理实务解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WPPT)核心知识点框架与知识产权代理实务解析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与全球传播网络的快速发展,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WPPT)作为邻接权国际保护体系的重要支柱,为协调各国立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关键框架。本章将系统梳理WPPT的核心知识点,并结合知识产权代理与信息咨询实务,为自学考试考生及从业者提供清晰的学习与应用指南。

一、 WPPT的诞生背景与核心目标

  1. 历史背景:为应对数字技术对传统表演与录音制品保护体系的冲击,弥补《罗马公约》的不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主持缔结WPPT,并于2002年生效。
  2. 核心目标
  • 在数字环境下,加强对表演者(固定及未固定表演)与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保护。
  • 促进表演与录音制品在国际层面的合法传播与利用。
  • 为成员国设立最低保护标准,同时允许其国内法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二、 公约的核心保护内容与权利体系

(一) 受保护的客体与受益人

  1. 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通过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自然人。公约明确保护“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和“未固定”的现场表演。
  2. 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录音制品: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视听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二) 授予的主要权利

  1. 表演者的权利
  • 精神权利:署名权(要求承认其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完整权(反对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该权利独立于经济权利,且在表演者死后至少持续到经济权利期满。
  • 经济权利
  • 固定权:授权将其尚未固定的表演加以固定的权利。
  • 复制权: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已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的权利。
  • 发行权: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原件的权利。
  • 出租权:授权按缔约各方国内法规定的条件,将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权利。
  • 提供已固定表演的权利: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即“交互式”提供)其已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的权利。这是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关键权利。
  •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适用于未固定的现场表演,但公约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1.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内容与表演者的对应权利类似,但客体是录音制品本身)。
  • 获得报酬权:对于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果直接或间接用于广播或任何向公众的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此项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由缔约国国内法规定。

(三) 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类似的限制与例外,但仅限于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四) 保护期

表演者权利(经济权利)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期,应自表演或录音制品固定之年年终起算,至少持续50年。

三、 知识产权代理与信息咨询实务关联要点

对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与信息咨询的专业人员而言,深入理解WPPT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1. 涉外版权与邻接权业务:代理中国表演者、唱片公司等权利人在WPPT成员国的权利登记、许可、维权事务时,需依据公约及该国国内法(通常已转化或吸收公约条款)制定策略。例如,协助客户就数字音乐平台的交互式点播行为主张“提供权”报酬。
  1. 合同起草与审核:在起草国际性的表演者经纪合同、录音制品制作与发行协议、数字音乐授权合必须明确约定各项WPPT所赋予的权利归属、许可范围、地域限制、报酬分配机制(特别是“获得报酬权”的分享),并考虑不同缔约国法律的差异。
  1. 侵权分析与维权:当客户遭遇跨境数字环境下的盗版、非法上传、未经授权的流媒体传播等侵权行为时,代理人需能够依据WPPT框架,分析侵权行为的性质(侵犯复制权、发行权还是提供权),并指导客户在相关成员国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维权措施。
  1. 信息咨询与风险预警:为企业(如文化传媒公司、网络平台)提供“走出去”战略咨询时,应提示其在目标市场国家使用当地表演者作品或发行录音制品时,必须遵守该国基于WPPT的邻接权保护规定,避免法律风险。可咨询如何利用公约的“获得报酬权”条款在海外收取广播和公开表演版税。
  1. 政策研究与立法建议:对于从事高端信息咨询或参与立法研讨的专业人士,需要跟踪研究WPPT在各国的实施情况、争议焦点(如“合理报酬”的计算标准)及未来发展动向(如是否延长保护期),为行业或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 中国语境下的应用与思考

中国于2007年正式加入WPPT。国内《著作权法》在2020年修订中,显著加强了对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大量吸收了WPPT的原则与规定,例如:

  • 明确规定了表演者的“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 将录音制作者的“被许可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修改为独立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增加了关于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无线广播或公开传播时的“获酬权”条款。

因此,在中国从事相关代理与咨询,必须将WPPT的国际标准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国内法规结合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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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构建了数字时代表演与录音制品国际保护的基础网络。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掌握其核心规则不仅是应对自学考试的知识要求,更是处理日益增多的跨境文化产业法律事务的必备技能。通过将国际公约与国内实践相结合,方能更好地服务于权利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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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09 13: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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